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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证人虚假陈述,法院训诫维护诉讼诚信!

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的一天,法院开庭审理王某和吴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申请证人蔡某出庭作证。蔡某在庭审过程中,声称自己是王某丈夫遗嘱的见证人,提出王某丈夫在出院后草拟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全部遗产都留给了王某。但蔡某出具的证言和吴某的陈述具有较大出入,法院遂展开询问工作。合议庭单独询问证人蔡某,告知其虚假陈述的后。后蔡某终于承认其在庭上做了虚假陈述。后合议庭决定,对蔡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证人蔡某虚假陈述的情况,蔡某在作证前签署了“证人出庭如实作证保证书”,但其虚假陈述,应当受到相应处罚,故合议庭研究后,当庭对证人蔡某进行训诫,并责令其出具“悔过书”。

瀛台律师提醒】

证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虚假陈述,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若虚假陈述,将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切勿破坏诉讼诚信,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