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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燃放烟火受伤,厂家被判担责!

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的春节,梁某在当地购买了烟花,准备在初三晚上进行燃放。当天晚上,梁某和家人吃完团圆饭后,就搬出了由某烟花厂家生产的烟花准备燃放。然而就在梁某点燃烟花时,烟花突然喷出,将梁某的双眼射伤。梁某的家人立即将梁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梁某右眼失明。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烟花厂商生产的烟花,存在标志缺陷。梁某与该厂家协商赔偿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梁某在燃放烟花厂商生产的烟花时受伤,案涉烟花经鉴定存在未标注加工、安装方法,且信息标志不齐全等缺陷问题。但梁某在燃放烟花时,未仔细察看产品燃放说明及警示语,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根据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某购买了某烟花厂商生产的烟花准备燃放,并在燃放烟花时受伤,导致梁某右眼失明。案涉烟花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一系列缺陷问题。但原告梁某在燃放烟花时,未尽注意义务,未仔细察看产品燃放说明及警示语,存在一定过错,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生产者,在生产商品时应当严加把关,注意商品的相关信息是否标注完整。若因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