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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未经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认定强奸罪?

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所住公寓近日搬来新住户,就住隔壁,每天见隔壁女子魏某独进独出,心里发痒遂起强奸歹意。某日晚上,张某以串门理由接近隔壁女子魏某,其后张某进门便原形毕露,掏出匕首威胁魏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头脑聪明的魏某在慌乱之中灵机一动,说谎话欺骗张某,张某信以为真便停止强奸行为。并向魏某提出明晚一起逛公园,张某高兴地准备要离开时,还是未忍住与魏某发生了关系。魏某怕拒绝后有生命危险,便被迫应对。事后魏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虽客观上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条件,但主观上已经放弃强奸意图,构成强奸罪中止。

 

【瀛台律师论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张某对魏某持匕首威胁魏某发生性关系,对魏某已经产生现实且紧迫危险,构成强奸罪,但魏某欺骗张某,让张某打消强奸念头,自动放弃强奸犯罪意图,则不符合统一原则,不具备构成强奸罪依据。

 

【瀛台律师提醒】

广大女性朋友,受到性侵或家庭暴力伤害,请第一时间报警,事后就医留下收据,以便日后依法维权时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