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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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为贵州省某县财政所工作人员,在2011年年底至2017年中旬期间,张某利用自身从事职务的便利,采用虚假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62万元。其中,采取虚假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2万元;采用截留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43万元;采用重复报账方式侵吞公款16万元。这中间含贪污款项及扶贫民生资金共19万元。随后,被当地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从事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报账、截留资金、重复报账的方式非法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应按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贪污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不能以自身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犯不可饶恕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