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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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5月,赵某和朋友蔡某通过他人办理了51本虚假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车牌,目的就是为出售一批已经办理真实行驶证但证件遗失的超标电动车。随后赵某和车行经营者约定,9月份将100辆超标电动车(含证件)以17万元出售给赵某和蔡某,其中证件实际交付51本虚假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车牌。在9月20日,当地公安局在车行经营店铺中,查获上述非机动车行驶证和车牌,经对比,这些证件均为伪造。11月份,赵某和朋友蔡某到当地公安局主动投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和朋友蔡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伪造、买卖非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赵某和蔡某为出售证件遗失的超标电动车,通过他人办理了51本虚假非机动车行驶证和9张车牌,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赵某和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我国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切勿因一点蝇头小利就违反法律,犯下罪行。合法的出售行驶证和车牌是受法律保护的,切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