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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起诉并赔偿!

2021-02-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珠海某公司通过受让方式获得“某K”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10年,提供卡拉OK等服务项目。经某公司申请,当地公证机关于2018年6月到尚某娱乐公司所属店铺进行证据保全,证明尚某公司在其店铺多处使用”尚某K“标识。珠海某公司认为尚某娱乐公司侵犯了“某K”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将尚某娱乐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费。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尚某娱乐公司停止侵犯珠海某公司“某K”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珠海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尚某娱乐公司侵犯了珠海某公司“某K”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珠海某公司“某K”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尚某娱乐公司使用“尚某K”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某公司“某K”注册商标专用权,将立即停止侵权注册商标。

 

【瀛台律师提醒】

广大群众应当知道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方式有很多,当受到商标侵权应当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