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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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檀某、麻某、臧某一行三人到林某家中打麻将娱乐。结束大家散场准备回家之际,檀某却突然倒地,满头大汗、脸色发青、说话困难。林某等三人见状,赶紧将檀某扶上沙发,当即拨打了“120”。因林某住宅并不临街,需要穿过狭窄小巷。为节省时间,林某等三人抬着檀某来到街边,等候救护车。
急救车辆到达后,迅速将檀某送往医院。但檀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檀某死亡后,其子女认为檀某发病时不能移动,只能平躺等待救治,而林某等三人施救方式不当,导致檀某死亡,遂起诉请求林某等三人予以赔偿。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檀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关于救助人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作了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用了相关规定,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林某等三人在檀某身体出现不适时所采取的照料、救助、拨打120等一系列行为属于当时场景下能够采取的适当措施,均是对死者檀某的自愿紧急救助行为,并非加害行为。且林某等三人非专业医护人员,难以通过檀某的症状判断其病因,更不知晓檀某发病时不能移动,在向120求救后也未得到不能搬运的指示。因此,林某等三人所采取的救助方式符合一般人的正常施救方法,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见义勇为、见危施救等救助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生命攸关、事态紧急情况下,我们鼓励和提倡公民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救人于危难。只要施救人员采取的措施没有明显不当,我们便应对施救人员的行为予以肯定,而不应以专业标准要求和评价施救人员采取的救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