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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妻子携子失踪,丈夫起诉离婚!

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在外务工的陈某和冯某相识,二人一见钟情,发展恋爱关系,并在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小陈。2014年,二人补办了结婚登记,一家三口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日子。然而好景不长,就在2016年的某一天,冯某带着儿子陈某离家出走,自此之后便再无音讯。2018年1月,陈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他心中仍保有一丝希望,认为妻子会回来,故撤回起诉。但时间又过了一年,冯某仍然不见踪影,于是陈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带着孩子外出不归,经陈某寻找多年毫无音讯,又经法院公告查找,并无下落,且冯某已根本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陈某与冯某离婚,婚生子小陈由被告冯某抚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冯某离家出走多年,经陈某寻找和法院公告查找无果。且冯某与陈某并无共同生活,无法履行婚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小陈随被告冯某生活,且无法与陈某取得联系,故由冯某抚养为宜,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婚姻中的双方,应当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即使出现矛盾,也应当多加沟通。采取“一走了之”的做法是对孩子的不负责,也是对家庭的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