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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朋友圈评价商品,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8月的一天,张某来到某母婴用品店购买母婴产品,在购买过程中,该店的售货员将张某所要购买的纸尿片错拿成其他品牌进行出售。第二天,张某来到母婴店进行交涉,提出昨晚使用尿布导致小孩过敏,后该店员将纸尿片进行退换。当天晚上,张某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该事件的消息,表达对母婴用品店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不满。后母婴店工作人员看到此朋友圈,要求张某进行删除,提出张某此举对母婴店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后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遂依法驳回了母婴店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张某对母婴店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满意,并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相关言论,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行为对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朋友圈对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自由评价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作为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严加把关,以免惹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