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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发微博对他人进行诋毁,需承担责任?

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1月22日,张某在微博平台发现名为“台州×××”的账号,发布多条微博对其进行侮辱、诋毁。随后,张某对该账号进行投诉,要求微博封号或删除相关内容,并上传个人基本信息及保证声明,但微博平台并未进行处理。4月1日,微博对该账号进行封号。4月8日,张某将微博所属公司和该账号告上法院。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该账号使用人陈某在微博平台更改为实名后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关内容在平台上保持30天。若陈某不履行,微博所属公司应当在微博平台将陈某的微博改为实名后转载本判决书的说理及主文部分。陈某支付张某为侵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200元,微博所属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诋毁,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某在微博平台多次发布信息对张某进行侮辱,诋毁,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造成损害,要承担相应代价。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民的低龄化倾向,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如果遭受了网络暴力,可以通过保存证据、找平台协商、要求平台提供实际侵权人资料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