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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小学老师管教学生导致重伤,被判缓刑三年!

2021-02-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为某县某学校教师,三年级班主任。2014年12月3日,刘某因班上学生张某偷拿别人笔记本,打了张某两巴掌。上午第一节与第四节课程由刘某授课,课上刘某叫张某将双脚搭在课桌上,在地面做“俯卧撑”,同时用拖把打了张某屁股数下。下午课上因张某正在书写的课堂作业谎称家庭作业,便用木质笤帚把打了张某屁股和头部数下。当日张某因头疼头晕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医生诊断为左侧硬摸下血肿、头皮血肿,并于次日凌晨手术治疗。经当地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左枕部硬模下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将刘某告上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刘某因张某学习不认真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殴打张某后,刘某积极抢救治疗,主动向学校报告详细事实,属于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对学生关爱的表现为适度的宽容,严师出高徒,但严格不等于严酷,也不等于无情,更与暴力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