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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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国某在某美术培训学校担任副校长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分别向在该培训学校参加培训的三名学生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的家长承诺帮助三名学生以高分通过2018年S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并分别收取三名学生家长145000元、10万元、15万元。后国某联系龚某、路某、邱某,由三分别代替上述三名学生参加2018年S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考试科目为速写、素描、色彩),并约定高分通过后给付三一定报酬(其中邱某已收到1000元订金)。开考前一天晚上,国某将三名学生的身份证、准考证分别交给三人。2017年12月9日上午,龚某、路某、邱某分别代替欧某某、谢某某、石某某参加了速写和素描两门科目考试;当日下午,三人在代替三名学生参加色彩科目考试过程中被考务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接报警赶至现场将三人抓获,并在龚某的带领下将国某抓获。破案后,追回赃款396000万元。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以国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对龚某、路某、邱某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罚金1万元;涉案赃款3960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国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龚某、路某、邱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S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统考属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国某组织龚某、路某、邱某在上述考试过程中代替他人考试并收取高额报酬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也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侵害了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答案后四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代替考试属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即可成立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