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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幼女遭性侵,其陈述有证明力吗?

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匡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女,2005年8月9日出生)系居住在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邻居。2018年2月15日(即农历春节)前几天至3月,匡某明知王某某有轻微智障且仅十二三岁,仍然在自己楼下杂物间三次对王某某进行猥亵。被告人匡某利用零食、玩具等引诱被害人,将其带至匡某家位于小区的杂物间内,采取摸乳房,用嘴吸舔其两边乳头,要求被害人蹲下亲其的阴茎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每次猥亵之后还交代被害人不许将此事告诉别人。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奶奶的证言,被害人在读特殊学校的班主任老师的证言,被害人与被告人互相辩认的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照片,被害人的残疾人证,抓获经过,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匡某猥亵不满14岁幼女,其行为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开庭过程中,被告人匡某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未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匡某的辩护人则当庭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匡某犯猥亵儿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匡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害人系幼女且有智力障碍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采信其陈述,如何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

第一,从被害人的自身认知水平来看,被害人对于亲历的案件事实,是未超过其本人认知能力、辨别能力、表达能力所作的陈述。

第二,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她亲身经历的过程,被害人对案发时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发生过程有较为流畅且稳定的陈述,被害人陈述了被告人匡某三次对其进行猥亵的过程,其陈述过程没有混乱矛盾内容,思维较为清晰,且描述的内容均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并没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第三,从全案证据印证情况来看,被害人的陈述能够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及案发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虽然有部分细节内容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被害人陈述的效力认定。故其所作陈述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瀛台律师提醒】

未成年被害人有智力障碍但可正常表达,所陈述内容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相称,可以采信其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