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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11月15日,林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天猫网店某旗舰店下单购买玉镯四只,订单信息显示:购买“某天然翡翠a货翡翠手镯冰糯种缅甸玉镯玉器正品带证书”两只,单价(原价)5000元,售价2280元,“某天然翡翠手镯正品a货带证书缅甸玉器冰糯种飘花”两只,单价(原价)3500元,售价1588元,商品总价7736元,实付款7731元。后林某以某公司虚假宣传为由主张退货退款,并要求某公司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返还林某货款7731元,林某返还给某公司案涉玉镯共4件;如林某退货缺少,则某公司可按实际购买价款抵扣应退货款;某公司支付给林某赔偿款23193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应属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案中,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在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最低交易价格为其标示的原价,其上述经营行为误导林某购买了涉案手镯,已构成价格欺诈。故某公司应承担退货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他人购买等价格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依法作出惩罚性赔偿,符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理精神,同时达到对市场不规范行为的警示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