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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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A地产公司在某市新建的楼盘正式竣工,房屋陆续交付业主,同时组建物业公司专门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
2011年5月,刘某向A地产公司购买该楼盘住房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后,刘某与A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协议》,对物业费用等作了约定。房屋交接后,刘某未装修,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直至2020年,刘某决定将该房屋转卖。很快便有买家上门,几经协商,双方签订转卖合同,刘某便带着买家前去办理物业变更手续。然而,物业公司要求刘某补缴欠缴的物业费,刘某以从未入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双方协商未果,物业公司便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补缴物业费用共计3.5万元。法院受案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刘某同意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3.5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无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专门规定,一般按照该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等一般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刘某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费,刘某虽未装修入住,但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故刘某不得以未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瀛台律师提醒】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以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即使部分业主未装修入住,也应缴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