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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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许某以其所在的卫生室名义从医药有限公司批量购进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60ml/瓶,每瓶含可待因0.12克)共1200瓶。许某明知该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违规出售后可能流入毒品市场,为谋取利益将其中至少900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可待因共108克)分多次贩卖给温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共获利15500元。
2019年10月10日,许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某法院以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本案中,许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许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大量止痛类、止咳类以及治疗失眠的药品中,均含有国家管制的麻精药物,通俗地说均含有少量的“毒品”,只能凭医生处方购买,不可私自贩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