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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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是当地的一位中年男子,其离婚之很久都没有和他人恋爱。2015年7月,林某因他人介绍认识了谢某。虽然林某和谢某年龄差距较大,但是两人一见钟情坠入爱河,甚至开始考虑结婚问题。在二人商议结婚的过程中,林某曾多次给付给谢某大量财物作为彩礼,并为谢某购置首饰,共计花费约十万余元。然而好景不长,二人因为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导致分手。分手后,林某要求谢某返还彩礼,谢某表示拒绝,故林某将其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法官向谢某释法明理,告知谢某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最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愿意将彩礼进行返还。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林某和谢某在恋爱过程中感情升温,在计划结婚时给谢某多次转账作为彩礼。依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且林某和谢某也未在一起同居生活,故谢某应当返还彩礼。
【瀛台律师提醒】
在恋爱中,很多情侣都是盲目的,但是在步入婚姻殿堂时,应当审慎考虑,是否做好了准备,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