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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抢劫摩的司机,男子获刑两年!

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是当地无业游民,于2014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汪某并未改过自新,仍然经常做一些小偷小摸的举动。20177月的一天,汪某以打摩的的名义坐上了司机刘某的摩托车,当刘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某小巷时,汪某使用暴力威胁刘某,要求刘某交出财物。刘某答应了汪某的请求,后趁汪某不备逃离现场进行报警。后汪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汪某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胁迫摩的司机刘某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且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保有侥幸心理,应当做一个遵纪守法好公民!而当面对险情时,应当首先保护好自己的生命安全,钱财乃身外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