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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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和黄某经过七年的恋爱长跑,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在日常生活中互敬互爱,是当地的“模范夫妻”,二人还于2015年诞下一子。然而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李某提出了想要生二胎的想法,同时李某也征求了双方父母的意见,得到了四位老人的支持。然而此时,黄某提出自己不愿意生二胎,由此,李某和黄某经常争吵。在某一次争吵中,李某一怒之下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有多年的感情基础,二人感情出现裂痕的原因主要是在是否要二胎上产生的分歧,双方应当对此慎重考虑,不应当因为对问题的不同角度看法就影响夫妻感情,故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和黄某有多年的感情基础,但由于是否要生育二胎的问题经常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黄某不愿生育二胎是为了家庭和谐,李某希望生育二胎是希望家庭能够更加美满,双方的出发点一致,都是为了追求家庭的幸福,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许多家庭开始考虑是否要生育二胎,但是在此问题上,需要双方慎重考虑,切勿因此产生矛盾,影响夫妻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