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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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12月,A市G区渣土受纳场发生重大滑坡事故,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认定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简称A市G区滑坡事故),林某、A公司、B公司、王某是责任人。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亿余元。事故发生后,A市G区政府与事故受损企业(或个人)签订了经济损失垫付协议书,向其垫付了损失、费用。同时约定由该区政府向事故责任企业(或个人)就政府垫付款项进行追偿。2017年3月,A市G区政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A公司、B公司、王某偿付A市G区政府向事故受损方垫付的费用。
林某、A公司、B公司、王某答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的垫付的具体赔偿数额不予确认。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有权提起诉讼追偿垫付费用,法院应当驳回政府的诉请。
某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A公司、B公司、王某构成侵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付A市G区政府向事故受损企业垫付的费用。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A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但因林某未在缓缴期间预交上诉费,故二审法院按林某自动撤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生效。
【瀛台律师论法】
在不同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法院应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以及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在突发事件中,政府是法定垫付义务主体,在履行垫付义务后,可以向实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同一诉讼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法院认为两个法律关系不可相互吸收,均应予以审查,应当结合该两个法律关系确定为并列案由。故本案中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追偿权纠纷。
【瀛台律师提醒】
突发事件发生后,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后果加剧,政府的通常做法是先行从财政拿钱垫付受害者的相关损失及费用。如果突发事件是天灾,比如由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政府垫付的费用依据规定可以从财政支出;如果突发事件是人祸,比如安全责任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政府在垫付相关款项后,有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责任人追回垫付款项,防止国家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