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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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于某和车某系夫妻,共育有2个儿子。1982年,夫妇二人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三间,当时四子女均未成年。1992年,夫妇二人在原有住房的基础上,又新建两间房屋以及附属设施。2010年,车某去世。
后于某因患病卧病在床。此时,2个儿子却推诿扯皮,逃避赡养义务,于某只得一人艰难度日。2020年初,于某的老宅因拆迁政府补偿了10万元复垦款,已多年对于某不闻不问的2个儿子闻讯后,连忙赶回家中,要求与于某平分补偿款。
于某拒绝。2个儿子便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复垦补偿款。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2个儿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车某、于某夫妇在建房时,2个儿子均未出资、出力,前述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车某、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式对复垦补偿款进行分配,于某应先分割复垦补偿款的一半,属于车某的另一半则发生继承。一般情形下,另一半复垦补偿款应由于某与2个儿子平均分配,但本案中考虑到于某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2个儿子相互推诿,长期怠于履行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述规定,车某享有的复垦补偿款由于某个人继承。
【瀛台律师提醒】
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父母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道德观念,又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应尽的义务。父母在,人生尚有来处,父母去,人生只剩归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