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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夫妻双亡,遗留冷冻胚胎谁有权处置?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沈某与刘某都是独生子女,两人于2010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因自然生育困难,沈某与刘某到N市医院,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方式培育了10枚受精胚胎,其中4枚符合移植标准。但就在植入母体前一天,夫妻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夫妻双方的父母就4枚冷冻胚胎的归属产生争议,协商不成,诉诸某法院。
  2013年11月25日,某市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追加N市医院为第三人。医院认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由此提出,胚胎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都无法继承;沈某夫妇生前已与医院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双方父母间的争夺胚胎大战,逐渐转向了与医院的争夺。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沈某父母和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
  瀛台律师论法】

虽然沈某夫妇生前与医院签订了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但是沈某夫妇因意外死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N市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确定涉案胚胎的相关权利归属,还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伦理。该受精胚胎不仅含有沈某夫妇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二是情感。双方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沈某夫妇遗留下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故应由沈某父母和刘某父母共同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

瀛台律师提醒】

司法实践中,虽然在保障生育权的领域发生过涉及人体冷冻胚胎处置的争议,但是涉及人体冷冻胚胎权属争议的司法纠纷案件,尚无先例。本案法院在法律空白背景下作出情、理、法兼顾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