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退一赔一”?为啥?

2021-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侯某作为“XXX生物晶片”专卖店经营者,向群众散发了盖有其本店印章的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糖尿病患者毕某2006年10月7日到侯某经营的专卖店购买了华格纳生物晶片一块,价值2390元。毕某配戴该产品后停止服用治疗糖尿病的药品。2007年3月,毕某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查出其血糖升至14点,遂于2007年3月13日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9167.96元,其中个人支付2919.24元。2007年6月22日,毕某在观看了《今日说法》栏目关于对“XXX生物晶片”利用虚假广告等相关报道后到当地某工商所投诉,某工商所对被告经营的专卖店采取了暂扣有关资料和物品,责令专卖店退给消费者现款等行政措施。因调解不成,毕某遂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返还购物款2390元,并给付加倍赔偿款2390元。

 

某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侯某向包括毕某在内的不特定人群发放的宣传单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商品广告。其向毕某提供的商品属于利用虚假广告销售的商品,该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且因此受到过工商部门查处。故侯某应当按照毕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毕某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瀛台律师提醒

销售者以虚假宣传方式售药造成消费者损害,构成欺诈,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并增加赔偿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