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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 继母不是生母,就可以不用赡养了吗?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和李某结婚后,生下一子小江。但小江出生后不久,李某因病去世,江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谢某。江某和谢某相识后,渐渐培养感情,于是谢某加入了江某的家庭,选择和江某结婚,二人一起抚养小江长大成人。然而小江却一直对这位继母十分不满。江某去世后,小江便离开了家,独自在外生活,对继母谢某不闻不问。继母谢某年迈之后,希望小江能够履行赡养义务,但是二人未达成有效的协商。于是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江履行赡养义务,但小江辩称自己从未把谢某当作自己的母亲,故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后经法院审理,支持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谢某和江某组建家庭,其作为小江的继母,在小江的成长过程中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二人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小江对继母谢某具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应当尽到赡养扶助的责任,故法院依法进行判决。

【律师提醒】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不能以并非亲生父母为由,拒绝履行对继父继母的赡养扶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