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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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和陈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由于二人都处在适婚年龄,故两人在并未了解之后就草率选择结婚。二人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但是婚后二人并未培养感情,反而对对方越来越冷淡。半年之后,两人都对这样的婚姻状态感到不满,于是二人选择和平分手,但是当二人准备协议离婚时,陈某却临时反悔,不愿协议离婚,希望吴某能给自己相应补偿。于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提出由于吴某对于家庭的漠视导致了二人婚姻的失败,故要求吴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吴某和陈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两人在未对对方深入了解后就草率结婚,最终导致了婚姻的失败。但吴某未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故陈某要求吴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婚姻并不只是两个成年人的游戏,而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若婚姻出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处理,而不应当做出破坏家庭和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