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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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敢生不敢养?遗弃婴儿被定罪!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男)和陈某(女)是同村人,两人于2011年4月登记结婚,结婚之后两人一起到城市里打工。2013年,陈某怀孕了,虽然两个人经济条件不好,但是张某的家人认为需要一个小孩给张家传宗接代,故劝陈某把孩子生下来。然而在孩子诞生下来的那晚,张某得知陈某所生的是一个女儿,倍感失望, 认为不值得花钱供一个女儿,故将女婴遗弃在妇幼保健院的门口。后好心人发现了女婴,将其送至福利院,而张某以涉嫌遗弃罪被提起公诉,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瀛台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不愿意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故将其女儿遗弃在妇幼保健院的门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张某遗弃女婴的地点是在妇幼保健院的门口,将女婴遗弃在此,该女婴获得救助的可能性大。若张某将女婴遗弃在荒无人烟、不易被人察觉和施救的地方,则该行为可能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瀛台律师提醒】
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可取,孩子都是父母的宝贝,生男生女一样好!儿女并不是父母的附属品,逃避为人父母的责任、遗弃自己孩子的行为可能会涉嫌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