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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男子受骗抚养其女,将获取女方赔偿金?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于1998年10月相识相恋,并于年底订婚、同居。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22日生育一女张某雨。2009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张某雨由其父亲张某抚养。后2014年11月初,李某将张某雨接走,与其共同居住到2016年12月底。在此期间,张某每月给付张某雨一定金额抚养费。

2017年开始,李某自行抚养其女张某雨,2月10日,张某对其女进行DNA亲子鉴定,张某不是张某雨的生物学父亲。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张某的合法权益。李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典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之规定,李某将自行抚养其女张某雨;李某将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李某支付张某已支付张某雨的抚养费20万元。

本案中,张某误以为张某雨为亲生子女进行抚养,经医学鉴定后,得知非亲生女儿后,诉请李某返还抚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瀛台律师提醒】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双方均应当坦诚相待,遵守忠诚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因为夫妻双方的行为不仅关涉彼此,还关涉到每位家庭成员,因此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共同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