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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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黎某与家人长期生活在美国,2020年3月初,黎某出现发烧、身体乏力等症状,多次到当地医院就诊未见好转。期间,黎某同事被确诊为新冠。3月11日,黎某再次就医,医院对其进行新冠核酸检测,未等检测结果,私自决定回国治疗。后黎某及家人从美国乘飞机回国,登机前,黎某服用退烧药降低体温,并未主动申报自身情况。3月13日,黎某与家人被确诊为新冠,密切接触者63人被采取隔离措施。公诉机关认为黎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将黎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可适用缓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黎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处刑1年,缓刑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黎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乘坐国航从境外回国时,未遵守防疫控制措施,谎报病情,隐瞒接触史,导致60余人被隔离观察,引起新冠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予惩处。
【瀛台律师提醒】
疫情防控期间,每个人都应遵守防疫规则,无人例外,做到不谎报,不隐瞒,不让自己不当行为给疫情防控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