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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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1日,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口罩的吴某,故添加其为好友购买口罩。吴某虚构有口罩现货销售的事实,通过发送其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视频骗取王某的信任。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吴某支付货款6000元。之后,吴某因各种借口拖延王某发货督促,并拉黑王某。其后,吴某将骗取的6000元用于网络赌博。
2月5日,吴某通过朋友介绍又添加了金某的微信,利用金某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虚构有越南生产的口罩现货销售,2.5元一个的事实。通过其从互联网下载口罩的图片方式骗取金某的信任。2月6日上午,金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吴某支付6250元购买2500个口罩。当日14时53分,吴某得知有人报警,谎称断货不能发货,并将收取的6250元退还金某。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12250元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瀛台律师论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本案中,吴某在疫情期间、假借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依法应从重处罚;吴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酌情从严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实施,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致富门路千万条,守法勤劳最可靠。网络信息需辨明,涉及金钱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