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武某欲来B市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某派出所接线索后布控。2016年1月19日3时许,武某在B市D区某小区门口被民警当场抓获,从武某携带的手提袋内起获白色晶体二包,棕色固体一份及枪状物一把,弹状物十一发。经鉴定,白色晶体、棕色固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起获的黑色枪状物为枪支,送检的弹状物为手枪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及相关工作说明、音频资料证明:经技术侦查,公安机关获取魏某与武某在电话中商议好毒品的价格、数量,枪支、子弹的数量以及魏某给武某汇款等内容的相关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X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B市公安局十二总队提供的对武某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提取到的语音文件与武某在侦查期间接受讯问的音视频资料中为同一人声。
后某法院经审理判决: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瀛台律师论法】
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惩处;同时武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同时本案中,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搜集的音频资料的内容,足以证明武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及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声纹鉴定意见亦能明确该音频资料的声音源自武某;李某银行卡账户的转账信息,现场起获的毒品、枪支数量及武某到达B市的时间等证据均能与公诉机关出示的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内容相印证。故武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瀛台律师提醒】
在危害国家安全、重大毒品、贪污贿赂等依法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犯罪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技侦证据的“关联性”审查应借助声纹鉴定技术对技侦监听证据与做同一性认定,并将声纹鉴定意见进行庭审质证。技侦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应认定技侦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符合法律规定与批准范围,技侦措施的批准时间应早于技侦证据的形成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