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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孕妇产后终止社区矫正合法吗?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因犯诈骗罪,被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以其怀孕为由向A区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该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刘某于同月25日前往社区矫正机关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2020年5月9日,A区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关来函,反映刘某于2020年4月13日产下一男活婴,社区矫正机关以刘某怀孕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已终止其社区矫正。

 

A法院作出决定: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案中,刘某于2020年4月13日产下一男活婴。同月30日,社区矫正机关以刘某怀孕期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对其终止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后,刘某居住生活于某地,无违法犯罪记录。故根据上述规定,应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瀛台律师提醒】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一项完整的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法院根据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时的事实形态——或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应及于哺乳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