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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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7年,创业的刘某为了筹集启动资金,向他人借款共计一百余万。但由于刘某经营出现问题,几年后,刘某所经营的公司就倒闭了。于是刘某的借款到期后都未能还清。刘某不想身负一身债务过一辈子,选择自杀。刘某的儿子高中毕业后并未找到好工作,父亲又欠下巨额债务,于是走投无路的小刘选择盗窃他人财物来为父还债。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小刘在某小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的财物共计三十万元。后小区居民报警,小刘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小刘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财物。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小刘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刘为了为父还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窃的方式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财物,故法院结合小刘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天有不测风云,人生往往世事难料,但是仍然应当通过劳动来挣钱还债,不应当采取伤害他人的方式,挑战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