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1-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付某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在交房后一年内为付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刘某向房地产商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余款由银行进行了按揭支付,且付某支付了办证费用。2012年9月,该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房屋交付,但在之后一年都未为其办理房屋登记,于是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为付某办理房产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共计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付某和房地产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了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事项,但房地产开发商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为付某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
【瀛台律师提醒】
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对待,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