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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销售假烟假酒,贪财男子终获刑!

2021-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经营一家烟酒店,但由于经营成本较高,林某不满于现状,希望能够赚取更多的钱。于是林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某经销商,以低价购入了伪劣烟酒产品,再以正常品牌的价格进行售卖。后林某的烟酒店被他人举报,警方涉入调查。20186月,当地公安局在林某的店内查获注册商标的香烟两千余条条和酒三十余箱。经当地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其中一千余条条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当地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假冒伪劣卷烟推算价值为三十余万元。且经查获的三十余箱酒均为假冒注册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七万余元。

后林某被抓获归案。法院认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四十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故法院经判决林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以牟利为目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伪劣烟酒,再进行销售。但涉案的假冒商品尚未销售,故林某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假烟假酒危害他人健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