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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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于2008年创业,和多名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但由于江某经营不善,故在欠款到期时,江某还没能清偿多笔款项。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7月的一天,江某急病去世,仅有唯一的继承人儿子小江。江某的债权人得知了江某去世的消息,为了讨回债务,将江某的儿子小江告上法庭,要求小江替父还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江某和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江某生前并无任何财产,且小江表示主动放弃继承。后经法院审理,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江某和债权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二者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江某生前并无任何财产,江某的继承人小江也当庭表明若有财产,主动放弃继承,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俗话说“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若死后留有遗产,则继承人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超出继承遗产范围不需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