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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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系H1公司、H2公司、H3公司、H4公司(上述公司均已另案处理,以下简称H1公司等)的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2013年11月起,杜某指使同案人代表上述公司与多名境内货主商定,以每吨6000-8000元不等的“包柜”费,将我国内地禁止进口的俄罗斯、意大利、波兰、乌克兰等疫区国家的猪产品等冻品走私入境。后杜某与香港忠盟公司、香港可嘉公司等经营管理人员商定,在冻品运至香港后,将冻品的外包装盒及原产地标签更换为美国,骗领中国检验检疫部门驻香港办事机构的检验证明,由H1公司等以伪报原产地方式走私发运至广州番禺或佛山新港等口岸。经统计,H1公司等走私来自疫区国家的冻品共235个货柜,合计6041吨。杜某于2019年10月被依法逮捕。
某法院经审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杜某系H1公司、H2公司、H3公司、H4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仍然走私,情节严重,应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走私食品入境严重冲击国内食品市场和畜牧业等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来自疫区的食品未经合法检验、检疫,很可能含有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致病细菌和病毒,一旦走私进入内地市场,将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从严打击走私食品犯罪,坚决遏制走私食品犯罪的高发态势,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