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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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05年7月,李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商购买了房屋一套,然而几年后,李某因工作调动,不在本地工作,于是欲出卖该套房产。买家黄某和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所有的该套房产,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黄某在支付完毕所有购房款之后,李某再将房屋过户至黄某名下。合同签订后,黄某支付了十万元房款,便要求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表示要求黄某支付剩余房款后自己再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表示拒绝,故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按照购房协议向李某足额支付购房款,故李某可以按照协议拒绝履行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本案中,李某和黄某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表示,李某将在黄某全额支付购房款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黄某在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后就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故按照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黄某未按照协议约定向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故李某作为后履行义务方有权拒绝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故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订立合同的双方一定要审慎考虑合同的条款,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特别要注意的是,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以免陷入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