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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抹黑竞争对手,合伙人涉嫌犯罪?

2020-11-04

抹黑竞争对手,合伙人涉嫌犯罪?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贾某是网络公司的合伙人,由于近日其竞争对手公司开发新产品,影响了贾某所属网络公司的软件销量,故贾某怀恨在心。某日,贾某注册竞争公司所开发新软件的账号,故意在该软件中发布违规信息,并且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导致其竞争公司的软件产品被下架一个月。由于下架风波的影响,对方公司的营销业务严重下滑,资金链几近断裂。后贾某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该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法院审理,终被定罪量刑。

 

【瀛台论法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贾某恶意发布违规信息并进行举报,导致其竞争对手的软件产品被下架处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如此,贾某的行为损害了对方公司的商业信誉,给对方造成严重影响,触犯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的活力,对其他商品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