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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以为钓到“金龟婿”,识破后起诉离婚!

2021-01-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陈女士通过社交网络认识了邓某,在社交平台上的邓某光鲜亮丽,过着高质量的生活,让陈女士十分心动。于是陈女士和邓某相识,两人在网络上相谈甚欢,很快确认了恋爱关系,并于不久之后迅速“闪婚”。然而结婚之后,陈女士才发现邓某的生活状况和网络上的并不一样,其没有自己的房产也没有自己的车,于是陈女士十分失望,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法院调解后,陈女士撤回起诉。但又过了三年,陈女士和邓某的感情状况并无好转,甚至开始分居,于是陈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判决准许陈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陈女士和邓某在结婚前并未深入了解,就选择结婚,二人婚姻基础差。婚后两人也并未进行及时的沟通,而是选择分居,故并未建立夫妻感情,可以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法院应当准许双方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并非儿戏,在结婚前应当审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