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瀛台律所:“到此一游”?故意损毁名胜古迹进去了!

2021-0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4月,臧某、马某、林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XX峰。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XX峰底部。臧某首先攀爬,马某、林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臧某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臧某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XX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臧某通过这种方式攀爬至XX峰顶部。马某、林某一直跟在臧某后面爬至峰顶部。

后三人被XX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经现场勘查,臧某、马某、林某在XX峰上打入岩钉3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的行为对XX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臧某、马某、林某三人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臧某、马某、林某三人为了自己的一时之欢,置国家风景名胜区XX山的完整性、自然性、原始性于,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破坏活动,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属于刑法三百二十四条二款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对核心景区内的世界自然遗产实施打岩钉等严重破坏活动,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