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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怎么办?

2021-0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5日,某汽车服务店负责人汪某与店内员工镇某等人在清理店内的淤泥和污水,为方便清理,镇某与汪某便分别手持钢筋钩和铁锹擅自打开窨井盖倾倒污水。井盖打开后,二未派专人看守,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当晚19时许,吴某(不满8周岁)在广场放风筝时不慎掉入井中溺亡。经鉴定,吴某符合生前溺死。
  2020年4月19日,汪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汪某及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汪某及其亲属已经按照约定支付27万元,余款23万元约定在三年之内付清。被害人亲属出具了谅解书,对汪某、镇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某法院经过综合审理,判决汪某、镇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汪某、镇某擅自打开公共区域窨井盖,且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后汪某、镇某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汪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二均已表示谅解,故可酌情对汪某、镇某从轻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本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