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1-01-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月10日,原告某高校学生法科生周某前往某游乐园游玩,并携带部分即食食品以备游玩时食用。在游乐园安检时,周某被告知根据《某游乐园游客须知》,游客不得携带食品进入乐园。经交涉未果,原告自行处置食品后入园。
后周某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某游乐园游客须知》中“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部分的“食品、酒精饮料、超过600毫升的非酒精饮料”条款内容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因上述入园规则被迫丢弃的食品损失50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原告的食品损失50元,被告给予原告50元。该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生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案中,某游乐园作为大型知名文旅企业,不愁客源,店大欺客。单方禁止消费者携带食品进入园区,侵犯了消费者周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在消费领域,一些知名文旅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单方禁止性规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公民在遇到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应忍气吞声,而是应以积极的方式依法维权。只有人人都行动起来,才能避免“公地悲剧”现象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