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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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庄某和黄某是工地工友,两人关系很好,下班后经常一起喝酒。某日,两人在聊天中抱怨工资太少,希望能“赚快钱”,于是两人计划骑摩托车抢夺他人的财物。2016年2月,庄某和黄某同骑一辆摩托车,发现前方的一位女士佩戴着金项链,于是二人加速驾驶摩托车追上前去,趁机夺走了那位女士脖子上佩戴的金项链。后该名女士报警,庄某和黄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庄某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但庄某和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庄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庄某和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二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但二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综合二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法作出了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飞车党”的出现给社会的治理带来了不少的困难,应当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做出伤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