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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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江某在市区有一套在其名下的房屋,2014年7月,江某计划将该房屋卖出,于是江某和黄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该套房屋卖给黄某,约定房屋价格为50万元,且黄某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给付给江某10万元定金。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还约定,黄某在江某交付房屋后支付35万元房款,剩余5万元则在房屋过户后付清。2015年1月,江某将房屋交付给黄某,把该套房产的产权证明以及钥匙都交付给了黄某,黄某支付了35万元房款。然而几天之后,江某意外死亡,于是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江某的唯一继承人江某的母亲余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后法院经审理,判决余某协助黄某将房产进行过户,而黄某需继续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款。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江某和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合同的效力,应予以认定。而江某意外死亡后,余某作为江某的唯一继承人,应承担协助黄某办理过户的义务,法院遂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密切关注合同的动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寻找专业的法律帮助尤为重要,能够更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