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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以没签合同为借口,就想赖掉债务?

2021-0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3月,A公司承包了某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钢铁,遂与钢铁供应商W公司达成供货协议。双方约定:项目建设用钢铁全部由W公司供应,A公司自主体工程封顶之日起60天内付清货款。W公司将签好的《供应合同》交予A公司,但A公司因故未在合同上盖章。其后,W公司累计供货金额达2000万元。直至工程竣工验收,A公司支付货款1500万元,尚欠货款500万元。W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收余款,A公司提出,其并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不是《供应合同》相对方,无支付货款的义务。W公司向某法院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尚欠货款。

 

某法院审理后判决A公司应依法向W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00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A公司是工程项目承建商,其虽未在《供应合同》上加盖公章,但W公司供应的钢铁确为A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使用,且A公司已向W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应视为A公司对W公司供货行为的认可,双方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W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A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日益频繁,契约无处不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规范合同签订程序、消除合同效力瑕疵,才是市场主体避免履约纠纷的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