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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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罗某和李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二人感情不深,但由于各方面条件都比较适合,故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感情淡薄,且并无生育子女。2012年,李某在并未告知罗某的情况下,离开了二人所居住的城市,五年都毫无音讯。2017年,罗某在警方的帮助下找到了李某,发现李某在外地从事非法传销,经过罗某的劝说,李某表示不肯跟随罗某回家。于是,心如死灰的罗某以二人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经相亲认识,互相对对方不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且李某参与传销组织,离家出走多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李某和罗某经相亲机构介绍认识,两人并无感情基础就草率选择结婚。结婚之后,李某擅自离家出走,参与传销组织,长时间不与罗某联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遂依法进行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照顾,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双方应当都尽到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以免一个家庭的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