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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偷挖古人葬墓?对“死人”也要担责!

2021-0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XXX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经某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初步判断被盗XXX土墩墓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从墓葬规模来看,其体量巨大,等级较高;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盗挖区域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6789.24元。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三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本案中,谢某某等9名被告人明知是古墓葬,仍然盗掘,且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盗掘古墓葬严重危害文物安全,公检法机关在打击危害文物行为,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也保证被破坏文物得以有效、专业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