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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为送亲属就医,醉驾构成紧急避险?

2021-0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7日晚,被告人程某为庆祝妻子生日,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被告人程某喝了一杯多红酒。当日23时许,程某妻子欲上楼休息时突然倒地昏迷不醒,程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程某得知后即驾驶小型轿车,将妻子送至医院抢救。后因与他人发生冲突,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223mg乙醇/100ml血液。

某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某市检察院对被告人程某撤回起诉,某市法院后裁定准许某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本案中,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时程某认识到其妻子正在面临生命危险,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此种情形下,程某出于不得已而醉酒驾驶损害另一法益,符合紧急避险的各项条件,故程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生命危险且医疗救护资源无法及时到达的亲属,深夜从偏僻乡村送至医院,客观上保护的生命权法益重于危险驾驶罪所保护的一般公共安全,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不需予以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