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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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的某日,洪某在回家路上途径某菜市场,经过附近的人行道时,洪某滑倒在地,后被路人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洪某被诊断为骨折,在该医院住院十余天,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洪某认为当地环卫处的保洁人员在清扫的过程中将油渍倾洒在路面上未及时清除,故导致其摔倒受伤,要求环卫处进行赔偿。但环卫处和洪某协商无果,洪某诉至法院,要求环卫处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十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洪某在无法确认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向对事发路段负有清扫义务的环卫处主张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该环卫处对洪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判决环卫处赔偿洪某损失2万余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洪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因路面存有油渍,致其摔倒受伤,对于洪某骨折的损害后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洪某无法找到油渍的倾倒或遗撒人,而环卫处负有道路清扫、保洁的责任,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切勿做出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