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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所:一言不合就起诉他人构成垄断?证据“说话”!

2021-01-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以来,WY码公司 在XX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XX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讯公司)运营的通讯平台上注册“数据精灵分销平台”等30个通讯公众号。XX讯公司因涉案公众号推广的外挂软件明显超越通讯所允许的功能范畴,违反通讯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等多项规定,封禁了WY码公司运营的公众号。故WY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XX讯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出包括解封其注册的公众号并赔偿损失等九项诉讼请求。

 

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WY码公司并非使用通讯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的普通用户,而是在平台上以自媒体形式营销推广软件产品的商业主体,其需求为在线推广宣传,故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WY码公司对“相关商品市场”认知错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XX讯公司具有滥用其通讯即时通信及社交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为通讯平台运营方,被告XX讯公司依据双方事先达成合意的服务协议及运营规范,对WY码公司违规行为进行必要管理并无不当,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瀛台律师提醒】

本案明确了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标准。对于提供多种类型服务综合性互联网平台,“相关商品市场”的认定需充分考虑涉案行为具体指向的产品或服务,区分互联网平台基础性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与增值服务的“相关商品市场”,根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点,运用需求替代分析方法合理界定。